校教字〔2017〕10号
为强化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纪律,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
2.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
3.在教学活动中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课堂上讲授与本课程教学无关内容或从事与教学无关事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批准自行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或调课未按规定通知学生,影响教学运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计划或严重偏离教学内容的;
8.监考人员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的;
9.监考人员监考期间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0.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教师未按时登录成绩的;
11.命题份量不足,未达规定考试时间一半全体学生均已交卷的;
12.使用或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学之外的教材或其它物品,造成不良影响的;
13.由于其它原因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按时下达教学任务,造成工作脱节,严重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
2.无故不接受任课、监考、阅卷等教学任务的;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影响正常教学超过10分钟的;
4.教师未履行调课手续造成缺课的;
5.实验室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造成的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严重影响实验教学的;实验课前准备不认真,药品、材料等不全,严重影响实验教学进行的;
6.实验教师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
7.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的;
8.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或故意隐瞒,不按规定报送的;
9.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故意泄露试题考试内容,情节严重的;
11.考试命题者在试卷命题上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12.任课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成绩,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导致学生成绩有失公正的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14.一学期内累计酿成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教学事故的;
15.由于其它原因,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
(三)重大教学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的;
2.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和处理
1.教学事故一旦发生,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重大教学事故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院(部)内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严重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凡出现教学事故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
2.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认定结果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校教字﹝1999﹞1号附件4)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河北农业大学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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