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6〕27号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一条 教学过程的一切工作必须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并为教学服务。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规范编制;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通过改革教育思想和更新教育观念,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提供空间,从而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多元化人才。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办学思想、办学定位、办学特色,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知识和能力结构、学制以及各门课程的相互联系等,对教学活动进行的全面安排。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依据。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专业主干课程、学制、授予学位、毕业学分及其结构、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等。
第八条 培养方案制定时要做到: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有机结合;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程规范是教师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适用对象、学时分配、教学进度、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要求及其基本条件、考核方式和教学参考书等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均需制定课程规范,无课程规范的课程不能开课。制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制定原则,确保课程规范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课程规范由开课单位进行制定。
课程规范一经审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校历的编制。校历是安排教学工作和其它活动的重要依据。校历按学年编制,它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教学周次顺序等。
教务处在征集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下一学年的校历,报学校审批后印发。
校历具有稳定性和严肃性,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动。
第十三条 教学任务的安排与下达。教学任务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每学期所需开设的课程汇总制订而成,按课程所在院(部)分学期下达,主要包括课程名、课程号、学分、实验学时、课时分布、授课对象等,教务处每学期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到各相关院(部)后,各院(部)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分解组合教学任务、确定主讲教师,最后将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录入到教务系统中。
第十四条 课程表的编排与执行。课程表是安排专业、年级所授课程的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以及进程顺序等环节的教学布置表,是使全校教学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教务处根据各院(部)教学任务落实情况,根据各课程不同特点和需要,编排“教学班课程表”、“教师课程表”。“教学班课程表”主要供学生选课时参考使用;“教师课程表”为教师上课使用。
为确保教学运行的稳定和维护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课程表准时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学日历的编制、审核与变动。各课程都应根据课程规范的要求和校历的规定,在开学前编写出教学日历(即学期或学年授课进度计划),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日历必须经院(部)审核同意,并于开学一周内交教务处。
教学日历填写力求项目齐全、准确,如确需变动时,须经系主任审核,院(部)备案。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日历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按照各院(部)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及学生的选课情况编成教学班,任课教师应根据规定的课程学分和课程行课时间,在指定的教学地点进行教学。
教师要认真精选教学内容,加强教学法的研究,运用启发式、案例式、项目式等先进教学方法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组织好教学的各个环节,按照教学的基本原则和规律进行教学,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
教师和学生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教师必须站立授课,不允许讲授与课程无关的内容;利用多媒体上课的教师,应提前调试好多媒体设备;上课时师生均不得会客,不得接打电话,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教室或从课堂叫走学生;师生要着装整齐。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的主讲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助教承担辅助教学任务在一轮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任务的规定要求安排授课任务。任课教师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任课教师,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应由教师或系提出申请,院(部)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换。
任课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停课出差或改做其它工作,不准私自让别人顶替代课。确需调课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课教师要衣着得体,精神饱满,举止大方。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可以闭卷笔试进行,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品制作、读书报告、课程设计等其它非闭卷考核方式。
鼓励开展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促进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实现单一考核方式向多种考核方式的转变。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鼓励教师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业设置与建设、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与决策等研究与改革工作,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学校等组织的教学研究立项,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开展不同层次的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理念等的讨论与交流,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加强课程、教材、多媒体课件、网络教学资源等建设工作,积极提升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坚持教学督导制度。校、院分别成立督导组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教师教、学生学以及管理全方位监督。
第二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校、院党政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开展听课工作。学校领导明确联系学院,不定期的进行走访调研。
第二十二条 实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鼓励教师开展日常教学的过程性评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成立学生教学信息中心,加强对教学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反馈,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理论知识、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双师型指导教师、加大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等基础条件建设。
第二十六条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强化实践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管理规程》(校教字﹝2003﹞12号附件1)同时废止。
河北农业大学
2016年11月30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