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2015〕8号
课程安排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课程表的形式体现,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课程安排的科学、合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安排原则
1.课程安排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设置施行,应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2.课程安排应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体现课程设置的科学性、顺序性和均衡性。
3.开课单位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
4.教师应服从学校课程的整体安排,服从教学需要承担相应课程。
二、课程安排程序
1.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审核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开课单位确定实习的周次并录入到教务系统。
2.教务系统生成执行计划后,开课单位打印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的教学任务书,依照课程安排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和教学班,由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书上填写课程安排的周次和周学时。
3.开课单位负责审核任课教师填写的教学任务书并录入。在录入时,要均衡安排学期内各门课程和每门课程的周学时。
4.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未能成功安排的课堂由开课单位进行手工排课。
5.课程表排好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班级课表,若存在问题及时修改,避免出现遗漏课程和课程安排不均衡等现象,审核结果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6.课程表审核完毕,学生进入选课环节。预选、正选结束后,任课教师登陆教务系统查看初始课程表;补(退)选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再次登录教务系统查看最终课程表。
三、课程变动
课程排定后,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不允许私自调(停)课程。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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