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中心介绍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运用实验手段从实际中认识、观察事物的客观规律,通过分析、归纳,运用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运用相关的技能 独立操作,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与实践方法。

第三条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精神和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四条实验教学内容体系,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的实验教学内容,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规定了每门实验课程中每个实验项目的任务、要求和开课时间,应注重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应保持相对稳定,新方法、新技术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应由学院组织专门论证,公共课或跨学院开设的实验课内容调整,应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实验教学课程大纲

第七条“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规范确定教学目标、内容等的教学指南,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考虑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等实际情况拟订,经学校相关专家论证后执行。

第八条校级教学实验中心开设的实验、公共基础课实验、跨学院开设的实验的“实验教学大纲”,可根据所承担的实验任务,结合相关学院教学需求,按学科类别或按专业分别制定,提出不同的实验目的和要求。

第九条专业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应从专业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 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人才需要,同时要做到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的相互衔接。

第十条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大纲可列入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根据实验任务及实验要求确定合理的每组人数。

第十二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教案和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学生的第一次实验课,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用电、用气、用水、用危险品的安全事项。高度重视操作规程。对违反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终止实验。如造成仪器损坏, 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任务书及排课表按附表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学日志(或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仪器设备使用等各种记录,作为资料收存。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教师

1、应精通该课程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

2、认真备课、熟悉教材,做到讲解清楚,实验过程中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努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

5、实验指导教师应由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并做到

(1)实验前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实验步骤。

(2) 清点实验项目中给定的仪器和材料, 检验仪器的状况, 准备就绪后,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准许,才能进行实验。

(3)认真做好数据记录,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4)实验结束后,向实验指导教师交清仪器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实验教学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实验课的考试与考核, 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平时实验成绩综合计算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经请假批准的缺课实验,实验室按计划安排补做。无故缺课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实验室, 可采取开放式的实验教学管理模式,学生必须在

第二十条各教学单位和实验中心( 室) 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有条件的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实验选修课、研究型实验、设计性实验,逐步加大实验课的开放力度。

第二十一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验装置的研制,在实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将研究成果(包括科研成果)转化到学生的实验中,不断充实新理论、新方法、新知识。

第二十二条新实验验收工作,一般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完成,报教务处备案。被验收项目要事先提供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报告等资料。具有重大价值和显著特色的实验项目和实验技术成果,可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或实验中心申请校级或更高一级鉴定。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开放管理

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能力,各教学实验室须建立开放工作制度。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开放形式可采取完全开放制、部分开放制和内容开放制。各教学实验室需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可容纳人数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1、进一步规范创新实验室( 创新基地) 建设与管理,强化本、专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能力。

2、有条件的实验室, 可根据地区性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组织专题培训,经过筛选、竞争,为学校组队参赛或培养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人才而进行开放,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形成地区或全国性的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第七章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认真听取专家、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考核过程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单位要掌握本单位实验教学的整体情况, 对一些主干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应及时现场抽查,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做出处理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教务处、国资处、后勤处、规划处等)要及时掌握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实验教学评价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

第二十九条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都应按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实验课计算机管理档案。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填报实验项目卡。其中实验课消耗材料统计将作为实验教学材料消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实验教学资料管理, 是实验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实验室要按学校相关文件中对实验室工作档案、基本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的要求,收集资料存档并按时将有关资料(或数据)上报教务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

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指导教师

课程名称

学生班级

评价要素

序号

评价内容

满分

得分

实验

仪器设备、装置、工具、实验用材料准备到位。

8

2

实验现场整洁,无人为干扰实验因素。

6

准备

3

有实验教案,内容明确,重点突出。

6

4

实验讲解内容准备充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10

5

教学方法合理,具有启发性,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8

6

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规定操作,注意安全。

7

7

实验时间安排合理。

6

8

实验教学秩序严谨,对学生出勤情况有记载。

6

9

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完成实验项目。

8

10

能及时排除各种故障,正确解释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8

11

认真填写实验过程中各种特殊情况记录。

6

12

认真检查学生实验记录,数据是否合理。

7

教师风范

13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从严治教,严谨治学。

7

14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良好的师德和精神风貌做学生表率。

7

总计

100

综合

评价

注:“综合评价”的等级标准分为A、B、C、D四级,A、B、C、D的权重分别为1.0、0.8、0.6、0.4。听课人在相应位置划“∨”:校领导□; 院领导□; 督导组成员□; 学生□ 听课时间:年月日

上一条:河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规定 下一条: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