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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7-2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本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中心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分中心实验室、各实验室两级管理。

二、固定资产以下教学仪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仪

器管理范围,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列为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上报数据的大型贵重仪器范围。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中心设备管理及向学校上报统计数据范围。3、单价在200元到8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中心设备管理及数据统计范围。4、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中心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三、计划申报

1、每年十二月份,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总体规划,

2、制定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用途和使用效率。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不要编制购置计划;凡人员不落实,场所无保证,能源条件不具备,教学资料不齐全,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暂不编制购置计划。

3、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同时填写《河北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否则不审批。

4、申报购置计划时应准确掌握准备购置设备的现有台件数和性能现状,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

5、新开实验如系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需经中心充分论证后,方可填报所需设备购置计划。

6、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要在向中心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购,不在教学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7、必须更新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原有设备的报废手续后,经过论证后,方可填报更新设备的购置计划。

8、购置计划由实验室提出,实验中心主任汇总,报学院批准上报,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参加可行性论证。

四、订货、采购

1、经过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高校教学仪器设备订货会或采用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对各实验室因实验教学急需,批准执行的临时采购计划,由中心和有关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就近采购或批准

2、订货、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设备购置计划要求进行订货、采购,如有变更必须征得申报单位的同意并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改变订购、采购计划。如擅自作主,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3、所有订购、采购仪器必须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盖章后为生效。

五、验收报销

1、订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拆箱检查,详细核对托收承付单、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名、数量、附件、规格型号等。必要时应调入实验室进行质量、性能测试。如发现残缺、短损应及时办理拒付款手续,并办理退、换、补、赔手续。临时批准采购的仪器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及时验收。

2、仪器设备验收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好《中心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送一份至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并在一式四份的《中心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上签字。采购人员凭验收入库单第三联和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验收后,仪器保管人员,应按卡面内容要求及时填好仪器卡,并随仪器交实验室保管。中心核查仪器时,将同时检查建卡情况。仪器校(内)外调拔、报损、报废,此卡必须随仪器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教学仪器设备,中心有权统一调度,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借用单位介绍信,并有经借人签字,由仪器所属单位盖章后报中心主管批准,并限期归还)。

4、对因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中心规定借给教师使用的收录机、微机等,保管人员应定期收回仪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师调出本校时,应按要求及时归还所借设备,保管人员应负责催要。如发生教师调走后,所借物品未还,由保管人员负责索要,直至赔款。

5、保管和使用人员对所管仪器应加强保管,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以及上油、通电、运转保养等工作。

七、报损、报废与报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2)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3)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

等,按报失处理

2、报损、报废、报失规定:

(1)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中心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院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

(3)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处长根据鉴定意见签字,提交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可后,由主管院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

额较大时,提交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批准报废。

(4)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中心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如被窃,还必须有学校保卫处提供的侦破证明。

(5)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配件。

(6)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

3、报废设备的处理。经中心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仓库。

二零零五年八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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